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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自動補報所得稅額繳款書—15D
- 繳款前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修正資料後再重新列印繳款書,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資料內容與條碼不符,致生爭議。
- 本繳款書係供納稅義務人(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4項、第3條之4第3項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7條、第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時適用。
- 納稅義務人(受託人)於繳款後,應將證明聯附於「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所得稅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 納稅義務人(受託人)請勿填寫自動補報加計利息欄,於繳納稅款時,由公庫收款人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繳納方式: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操作範例(pdf) 、操作範例(word) 、使用環境說明(pdf) 、使用環境說明(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