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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351、352、353
- 本繳款書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根據扣繳憑單所核計之扣繳稅額,詳實填寫,繳款前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修正資料後再重新列印繳款書,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資料內容與條碼不符,致生爭議。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應將所扣稅款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連同證明聯附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申報書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逾繳納期限(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扣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
- 扣繳義務人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扣繳所漏稅款,經選註■「自動補扣繳」者,免加徵滯納金,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繳納方式:
(1)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2)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者,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稅。本2種繳納方式(自動補扣繳案件不適用),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 「統一編號」請正確填寫。
- 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截止日;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間截止日。
- 操作範例(pdf) 、操作範例(word) 、使用環境說明(pdf) 、使用環境說明(word)。
- 依據財政部109年3月5日公告之適用對象請至財政部網站「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查詢或可直接點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