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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491
- 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致生爭議。(註:繳款書計有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共2聯)。
-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負賠繳之責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罰鍰。
- 代徵人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代徵稅額合計數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代徵人對加徵滯納金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截止日;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間截止日。
- 操作範例(pdf) 、操作範例(word) 、使用環境說明(pdf) 、使用環境說明(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