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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
- 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致生爭議。
-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負賠繳之責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至10倍罰鍰。
- 代徵人逾限繳日期(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者,每逾2日按代徵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代徵人對加徵滯納金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證券出賣人或買受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或大陸地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者,其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下列方式填列:
(1)外國人:請填寫居留證上所載統一證號,若無居留證者,統一證號欄前八位請填寫西元出生年、月、日加上其護照英文姓名之首兩位英文字母(如Wong,David於1976年9月30日出生,則請填19760930WO)。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如1976年9月30日出生,應填9760930)。
(3)外國(或大陸地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向本國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則填列該扣繳編號;如未申請者,則免填寫,由系統自動編號。 - 操作範例(pdf) 、操作範例(word) 、使用環境說明(pdf) 、使用環境說明(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