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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
- 繳款前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致生爭議。
-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日期(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納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應納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本稅逾滯納期加計利息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次日(處分生效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繳納期限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限;繳納期限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限。
- 請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操作範例(pdf) 、操作範例(word) 、使用環境說明(pdf) 、使用環境說明(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