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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451
- 繳款前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重新列印繳款書,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資料內容與條碼不符,致生爭議。(註:繳款書計有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共2聯)。
-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課徵,由代徵人(即期貨商)於每次買賣交易當日按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代徵人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代徵稅額合計數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負賠繳之責任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至30倍罰鍰。
- 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截止日;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間截止日。
- 操作範例(pdf) 、操作範例(word) 、使用環境說明(pdf) 、使用環境說明(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