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0年01月18日 星期一 更新日期:110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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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之房屋係於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交易之房屋係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上者。】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綜所稅試算:僅供參考(108年) (本試算服務對於有配偶者,僅提供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採合併計算稅額方式估算,另有股利所得者及薪資收入採必要費用減除者不適用本試算服務)